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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 |
5月27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為核定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以最高優先等級優先發電。嚴禁對保障范圍內的電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向煤電等其他電源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取發電權,妥善處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調峰機組優先發電和輔助服務市場之間的關系,并與電力交易方案做好銜接。保障性收購電量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保障性收購電量為最低保障目標,鼓勵各相關省(區、市)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要求的省(市、區),不得再新開工建設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含已納入規劃或者完成核準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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