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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為鑒•警鐘長鳴主題案例(二)——王某合同詐騙案 |
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A工貿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B科技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C工貿有限公司(簡稱C公司)、D科貿有限公司(簡稱D公司)實際控制人。2014年6月,王某向E資產管理公司(簡稱E公司)提供了虛假的A公司與F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簡稱F有色公司)的陰極銅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付款通知單等,謊稱A公司享有F有色公司6126.0999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債權。同年6月3日,王某得知E公司要核查上述債權后,便籌集資金通過D公司以貨款的名義向F有色公司賬戶匯入6320.5萬元。債權核查完畢后,王某立即要求F有色公司返還該筆債權。同年6月5日,F有色公司向A公司支付6309萬元。同年6月19日,王某隱瞞A公司已經不享有F有色公司債權的事實,以A公司名義與E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委托清收協議》、《股權質押合同》等協議,騙取E公司發放的債權轉讓款人民幣5000萬元。 2014年8月至10月期間,王某以其實際控制的A公司、B公司的名義,采取偽造印章、虛構應收賬款債權的方式向G銀行多次申請辦理國內保理合同融資業務,騙取該行保理融資款共計1.12億元。 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有關單位財物共計人民幣1.72億元,騙取的上述資金主要用于償還前期債務、銀行貸款以及個人使用。2014年11月中旬,王某明知其公司早已資不抵債、無力還款,即攜款潛逃至H國。2015年3月6日被押解回國。 二、案件暴露的主要問題 (一)盡職調查不充分。王某偽造合同及他人公司印章虛構債權,籌集資金臨時匯入賬戶以應對機構核查,此系列行為均應從盡職調查,互相印證等角度識別。E公司及G銀行未深入調查核實企業運營情況以印證賬款的真實性,未能全面真實掌握目標公司的運作模式、經營情況、資金用途以及該公司整體運營情況。 (二)投放審查不審慎。E公司及G銀行審核部門在對項目審查階段未能發現盡職調查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對項目涉及基礎債權進行穿透性核查,未能在合同簽署前再次確認目標企業資金往來情況。 (三)資金監管不到位。E公司在項目投放前未能對目標企業資金進行有效監管,未掌握基礎債權的真實情況,存在重大疏漏。 (四)合同管理待加強。E公司在與目標企業正式簽署時未能再次核查合同標的的準確性與真實性,未能嚴格按照合同管理規定規范項目合同的簽署。 三、監管處罰及司法裁判 經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2億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中自2014年6月至同年11月期間,虛構債權與被害單位E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騙取債權轉讓款5000萬元,判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四、案件反思 (一)本案暴露出部分金融機構在項目投放前期審查不夠嚴格,未能采取多種渠道交叉印證等方式了解目標企業真實情況。這也再次反映了盡職調查的重要意義,不折不扣地落實監管要求,認真開展有效全面的盡職調查,全方位掌握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系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與潛在的風險是金融機構應盡的責任。 (二)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在金融機構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加強業務合同管理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重要環節。合同的簽署要以合法合規為前提,要在符合真實交易背景的前提下達到交易目的,對此,金融機構應制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完善機構合同管理工作和審批流程,防范合同風險,維護機構合法權益。
本案案情摘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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